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17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吴某某到本区**街**街**巷自编*号*四,通过攀爬从阳台进入被害人苏某某居住的***房,盗走被害人苏某某的乔丹牌男装卫衣外套1件及现金人民币273元。
2019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材料;6.搜查材料;7.刑事受、立案材料;8.归案经过;9.户籍材料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慧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212号《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证据开示材料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视听资料:光碟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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