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9********,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会泽公园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将被害人康某某的一部蓝黑色vivoS1手机偷偷拿走,后吴某某将偷到的手机以900元价格变卖。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康某某被盗的蓝黑色vivoS1手机价值人民币1303元。
2、2020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解某某(未满16周岁)在会泽县古城街道北内街**号的潮品数码店内,由吴某某以贴手机膜为由吸引被害人周某某注意,解某某以买手机为由趁机把店内的一部黑色苹果8plus手机抢走,后解某某在被追撵过程中将抢到的手机丢弃在路边。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周某某被抢的黑色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周某某、康某某的陈述;3、证人解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伙同未成年人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系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米邦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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