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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德某强奸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557号

被告人吴德某曾用名吴德全,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929197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组,现住嘉陵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德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吴德某来到嘉陵区桓子河旁交警执勤岗亭旁,看见被害人李某某站在此处,且行为举止呆傻,便萌生了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吴德某哄骗李某某说是其哥哥,要带她去玩耍,李某某应允。于是吴德某将李某某带至嘉陵区黄金江岸公园。在公园的假山山洞内,吴德某指示李某某脱掉内裤,正欲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因旁人路过,遂停止。之后,吴德某又将李某某带至公园深处一低洼的草地处,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李某某为智力一级残疾。经四川惠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癫痫,被性侵时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德某利用被害人智力残疾无性防卫能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德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9月16

                                      

附件:

1被告人吴德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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