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557号
被告人吴德某,曾用名吴德全,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7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村**组,现住嘉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德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吴德某来到嘉陵区桓子河旁交警执勤岗亭旁,看见被害人李某某站在此处,且行为举止呆傻,便萌生了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吴德某哄骗李某某说是其哥哥,要带她去玩耍,李某某应允。于是吴德某将李某某带至嘉陵区黄金江岸公园。在公园的假山山洞内,吴德某指示李某某脱掉内裤,正欲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因旁人路过,遂停止。之后,吴德某又将李某某带至公园深处一低洼的草地处,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李某某为智力一级残疾。经四川惠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癫痫,被性侵时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德某利用被害人智力残疾无性防卫能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德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龙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德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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