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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彩球盗窃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二部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吴彩球,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恩平市**镇**村委会**村。2018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彩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吴彩球窜到恩平市**镇**村委会**村伺机盗窃财物,其发现**村**巷**号房屋大门没有上锁后,便入内从一楼被害人伍某某睡房的两个肩挂式手提包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1000元。之后,被告人吴彩球将部分赃款用于日常生活花去。同年5月21日,吴彩球将剩余赃款10128.5元退还给被害人伍某某,并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彩球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扣押、发还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彩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彩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彩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彩球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彦坤

检察官助理:冯均龙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吴彩球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2册、光盘5张及证据目录1份;

3、恩平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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