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吴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0年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8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5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汪海大厦附近、绿洲南苑小区等地,多次向潘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1.2克。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汪海大厦附近的“音浪KTV”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潘某某。
2.2019年9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绿洲南苑小区,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潘某某。
3.2019年10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汪海大厦附近“蓝湾咖啡”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潘某某。
4.2019年10月6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幢**室的家中,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潘某某。
2019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幢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电子秤1个、毒品疑似物2袋(一袋1.28克,一袋0.03克),经鉴定,2袋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扣押的冰毒疑似物2袋、锡纸1卷、家用电子称1个;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嵚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