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5********,汉族,文盲,四川省会东县人,家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吴某某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后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再次提请批准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家住麒麟区**街道**居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娟,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家住呈贡区**街道办事处**区**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7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刘娟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后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再次提请批准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选国,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家住屏边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云兴,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0********,汉族,文盲,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家住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刘娟、陈选国、唐云兴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27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刘娟、陈选国、唐云兴、杨某甲(已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经预谋后,来到本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陈家营村,以抽奖为名欲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财。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拉拽转身,被告人吴某某趁机携带被害人的钱款离开现场,后被害人王某某反抗,并要追赶吴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刘娟、陈选国、唐云兴、杨某甲便围住被害人,并揪扯、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的2900元现金被抢走。
二、2019年6月11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杨某甲、雷某某、刘某某(以上五人已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等人经预谋后,来到昆明市呈贡区金龙购物停车场入口附近,以抽奖方式欲骗取被害人杨某乙钱财。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杨某乙拉拽转身,被告人陶某某趁机携带被害人钱款逃离现场,后被害人杨某乙反抗,挣脱被告人吴某某的拉拽后,打算追赶被告人陶某某,又遭到其他被告人的拖拽、阻拦,致使被害人的3200元现金被抢走。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到曲靖市麒麟区益宁派出所投案;侦查机关从吴某某处扣押了现金人民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刘娟、陈选国、唐云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刘娟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被告人刘娟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陈选国、唐云兴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散页叁拾页、光盘玖张。
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壹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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