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镇**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8月26日,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31日由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采用窃取张某某出租屋钥匙后开门进入张某某租住于威某某扎西镇麒麟小区32米大街“南源酒店”巷子内房间处,盗走vivoXplay6手机一部,经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华为mate10手机一部,经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650元。
2、2019年8月17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秘密进入王某甲位于威某某**镇**村**村民小组**号附**号住房,盗得现金60元,盗走VIVOX21(128G)手机一部,经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820元;三星S8+(128G)手机一部,经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290余元;苹果XS(64G)手机一部,经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130元。
3、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威某某扎西镇海子社区幼儿园4楼,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盗窃谢某某APPLE牌平板电脑一部,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62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王某乙等人证言;3.王某甲等人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两年至两年六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家强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起诉书副本8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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