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开完,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3********,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街**巷**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黄进,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三亚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开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开完分别编造帮被害人李某某的儿子找工作、帮其侄子从戒毒所弄出来、自己家婆住院做手术及买地皮等谎言,先后骗取了李某某共计人民币35000元。
二、2018年1月的某天,被告人吴开完编造回老家办急事的谎言,骗取了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5000元。
三、2018年1月中旬,被告人吴开完编造其家婆生病住院的谎言,骗取了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0000元。
四、2017年11月18日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开完编造回老家买地皮的谎言,先后骗取了被害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19100元。
吴开完合计诈骗被害人人民币69100元。被诈骗的钱款至今没有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户籍资料、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借记卡主档及业务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开完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开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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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延军
检察官助理:龚宏海
附:
1.被告人吴开完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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