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5231998******,出生地为广东省南澳县,文盲,户籍地为广东省南澳县**镇**区**号。2018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 日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瓦窑街9号102后座康胜眼镜店,将该店玻璃门破坏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活动;同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新河浦路100-110号之103-3铺,将店铺门把破环后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及苹果6手机1部,得手后逃离现场;同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大沙头三马路8-3号超大码外贸鞋档口,将店铺门锁破坏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活动;同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东湖西路54号103档袖虎宠物店,将玻璃门破坏后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胡某某放在收银柜里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同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大沙头路13号玉鑫古玩店门口,撬锁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一汽修厂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丙的现金人民币340元,被当场抓获归案后次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已执行7日),同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监控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金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建国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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