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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抢劫案)_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检公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吓土”),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号。因涉嫌抢劫罪,2003年2 月28日被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2月26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5日移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一次退查后,于同年8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同案犯吴某甲、吴某乙、戴某某(均已判决)及同案人郭某某、林某某(批捕在逃)窜到仙游县赖店、大济、度尾、盖尾等乡镇,采用撬窗撬门入室手段,蒙面持械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具体是:

1.2002年8月28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林某甲、郭某某携带模板撬、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仙游县**镇**村**堂,用模板撬撬开旁门入室,蒙面持刀将被害人肖某某、郑某甲、黄某甲、王某甲、郑某乙控制在一间房内,搜身抢走人民币1300多元、金戒指2 枚、玉手镯1圈、毛毯2条、银手镯1对、花生油8斤。所得赃款5人平分。

2.2002年9月15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林某甲、郭某某携带模板撬、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仙游县**镇**村**寺,翻围墙入寺,用模板撬撬开房门入室,蒙面持刀殴打被害人曾某某、龚某某,搜身抢走人民币5600元及香皂等物。

3.2002年9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林某甲、郭某某携带模板撬、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仙游县**镇**村**寺,用模板撬撬开窗栅入寺,蒙面持刀殴打被害人释某甲,抢走人民币1300元、马来西亚币230元、洋参1包、波导手机1部、双用机1架等。

4.2002年9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林某甲、郭某某携带模板撬、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仙游县**镇**村**寺,用模板撬撬开窗栅入寺,蒙面持刀并殴打被害人谢某甲、蔡某某,搜身抢走人民币1050元、双狮女士手表1块、花生油30斤。赃款、花生油5人平分,女士双狮手表由吴某甲分得。案发后追回女士双狮手表1块,退还给被害人。

5.2002年9月25日晚12 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林某甲、郭某某携带模板撬、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仙游县**镇**村**寺,攀墙入寺,蒙面持刀,用模板撬撬开房门,将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等人控制,抢走人民币3300元、果盒2副、香炉1个、铜释迎牟尼头像2个。吴某甲将2 副果盒以1700元卖掉,每人分得赃款1000 元。

6.2002年9月29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林某甲、郭某某携带模板撬、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仙游县**镇**村**寺,然后用模板撬撬开寺的窗栅入寺,蒙面持刀威胁被害人黄某乙、郑某丙、苏某某、邓某某、谢某乙,搜身抢走人民币5000元,赃款5人均分。

7.2002年9月30日晚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林某甲、郭某某携带模板撬、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仙游县**镇**村**寺,蒙面持刀,用模板撬开窗栅入寺,将被害人张某乙殴打致轻微伤偏重,将被害人余某甲、余某乙、陈某某、林某乙、林某丙、陈某某、颜某某控制住,搜身抢走人民币2700元、波导手机1部,赃款5人平分。

8.2002年11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戴某某、林某甲、郭某某携带模板撬、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仙游县**镇**村**寺,用模板撬撬开房门,蒙面持刀,砍伤释某某的手背,抢走人民币2800元、木鱼1只。赃款6人平分。

9.2002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林某甲、郭某某携带模板撬、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仙游县**镇**村**寺,撬窗时被被害人郑某丙发现,被害人郑某丙害怕逃出西隐寺,吴某甲、林某某、郭某某即追上抓住,然后持刀殴打被害人郑某丙致伤并搜身抢走其身上的人民币400元。

10.2002年11月15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林某甲、郭某某、戴某某携带模板撬、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仙游县**镇**村**寺,用模板撬撬开窗栅入寺,蒙面持刀威胁被害人林某乙、吴某某,抢走人民币5000元、港币100元、新加坡币100元、印度币5000元、金戒指2枚、银手镯2圈、银链1条、银锁3个、银元6枚、镀金如来佛1尊(新)等物品。

11.2002年11月18日晚12 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林某甲、郭某某携带模板撬、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仙游县**镇**村**堂,用模板撬撬开窗栅入寺,蒙面持刀威胁被害人赵某某、林某乙,搜身抢走人民币5000元。赃款5人平分。

12.2002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林某甲、郭某某、戴某某携带模板撬、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仙游县**镇**村**庵,用模板撬撬开窗栅进入庵内,蒙面持刀威胁殴打被害人方某某、黄某丙、严某某、谢某乙,搜身抢走人民币300元、金二环1对、诺基亚3210手机1 部,后被群众围迫,将1 把作案工具模板撬丢在庵内。

13.2002年12月6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林某某、郭某某、戴某某携带模板撬、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仙游县**镇**村**堂,切断堂的电话线实施抢劫时,被群众发现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黄某某、郑某乙等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同案犯吴某甲、吴某乙、戴某某等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报告、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同案犯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多次以暴力手段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娟

检  察  员:陈清仙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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