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2********,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从吴某某处得知可以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财物,后吴某某购买了一辆电动摩托车准备伪造交通事故。同年9月1日,吴某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凤凰县**镇的**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唐某某驾驶一辆中巴车迎面驶来,于是吴某某故意向中巴车左侧撞击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吴某某要求唐某某赔偿损失,唐某某支付了吴某某4000元生活费并承担其医疗费用10879.28元,同年9月13日,唐某某再次赔偿吴某某9万元。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浙江省宁海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财物104879.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奇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