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号**,现住湖北省公某某**镇**。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12月和2020年1月先后两次在公某某斗湖堤镇荆江大道**理发店二楼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牟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公某某斗湖堤镇荆江大道**理发店二楼开设游戏机室,在室内放置“打鱼机”等赌博机4台,供人赌博。2018年1月9日晚21时许,公安民警依法查处该赌博游戏机室。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电子游戏机4台,均是以小博大,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共计32个台位。
2.2020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公某某斗湖堤镇荆江大道**理发店二楼再次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在室内放置“打鱼机”、“猫猫机”各一台,供人赌博,违法所得累计50300元。2020年4月9日晚19时许,公安民警依法查处该赌博游戏机室。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电子游戏机2台,均是以小博大,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共计16个台位。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扣押的游戏机主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万成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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