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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顾新华等人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1〕207号

被告人吴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加兵,浙江浙杭(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新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庭**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如民,浙江普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顾新华、黄某甲涉嫌诈骗罪,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浙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大肆发展非法网络高利借贷活动,为逃避侦查分别在安徽省池州市、江苏省盱眙市、浙江省义乌市等地注册成立不同的分公司,分别由罗某某(已判刑)经营义乌**贸易有限公司,王某甲、陈某甲(均已判刑)经营义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某乙(已判刑)经营义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盱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积极招收被告人吴某、顾新华、黄某甲及陆某某、沈某某、吴某甲、左某某、汪某甲、方某某、胡某某、汪某乙、董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开发“趣蚂蚁”、“借了发”、“抱金砖”、“海螺”、“罗小白”等各种手机贷和纯现金贷放贷APP(下文详列),通过58同城等招录大量员工,运用网络、短信等手段向公众推广,并虚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额度高等各种诱饵,引诱借款人下载APP,在放贷过程中刻意向借款人隐瞒收取高息、高服务费、高续期费、高逾期费等事实,诱骗借款人注册、借款,并上传手机通讯录及苹果手机ID密码等公民个人信该息。同时在APP操作过程中设置陷阱,在违背借款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行放款,并设置取消借款障碍,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由王某甲、陈某甲实际控制的**公司和罗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等分公司负责APP放贷运营,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25%至30%的高额“砍头息”,还款期限为7日。由黄某乙实际控制的**公司、江苏盱眙等各分公司负责催收借款,通过话务员“推荐”,引诱借款人续借,并收取每7天30%的高额续期费、每日3%的高额逾期费;对逾期或无力偿还的借款人,则采用电话轰炸借款人、爆通讯录、“P图”、锁定苹果手机ID等滋扰手段追讨借款及所谓的服务费、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进行非法牟利。

黄某乙等人于2018年4、5月起先后在江苏盱眙、安徽池州、浙江义乌等地注册公司,负责向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其中义乌**商务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成立,租用义乌市**路**号中国义乌**电子商务产业园**园区**号**楼为公司办公场所。安徽**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先后成立,租用池州市**镇**产业集中区为公司办公场所。被告人黄某甲为催收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某、沈某某、程某甲、姚某某和被告人吴某、顾新华等人为总监,被告人黄某甲及吴某甲、黄某丙、汪某乙、董某某、胡某某、方某某、汪某甲、左某某等人为催收经理,朱某某为稽查及400售后组组长,下设初催、复催、终催组及稽查组,有催收、400售后话务员、稽查人员共百余人。其中被告人黄某甲组有组员杨某某、周某某、付某某、王某乙、程某乙等人。催收、稽查及400售后组成员明知放贷APP放贷过程中,采用诱骗、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高利放贷,利用借款人上传的信息,由初催组、复催组、终催组的催收人员分别在借款人逾期3天内、第4天到第10天,第11天到第14天陆续以“爆通讯录”威胁、打电话骚扰借款人及其亲友、锁定苹果ID抹除手机数据等各种滋扰手段进行催收,造成借款人手机黑屏、不停响铃、抹除手机内所有数据、将手机锁死等,迫使借款人手机无法使用,并引诱借款人续期,积极协助放贷APP以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并以爆家属通讯录和涉嫌合同违约、“P图”、影响征信等虚假理由进行软威胁,扰乱借款人及其亲友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同时,由稽查组人员稽查催收话务员是否规范使用“话术”,要求催收话务员规避辱骂、借贷相关字眼来规避政府打击、上班纪律,在催收过程中发挥一定积极作用。2019年4月至7月份期间,**集团及各催收分公司通过“金鸿”网络电话系统,至少成功拨通借款人及家属电话进行滋扰催收2262116次,未拨通滋扰7808729次,其中17时到22时的晚上催收滋扰占比在40%左右。每个催收员工平均每天成功拨通滋扰的通话次数为100次左右,未拨通的滋扰通话在400次左右,每个逾期的借款人及其家属,平均每天被拨打10-20次以上。

一、APP借贷平台诈骗事实

现已查明,**集团在江苏盱眙、安徽池州、浙江义乌等地设立催收分公司,负责“来就借”、“抱金砖”、“艾洛维”、“借了发”、“富贵舟”、“海螺”、“阿尔法”、“法兰克”、“玲珑心”、“闪电花花”、“罗小白”、“趣蚂蚁”、“圣女果”、“放心贷”、“卡卡西”、“及时雨”、“张飞借钱”等APP催收工作。

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7月26日,“阿尔法”平台总共放款23480763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804113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2660543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等总费用43181267元;未还款总金额543963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80774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等总费用24194460元。“阿尔法”平台诈骗既遂金额105491207元,未遂金额23326092元。

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27日,“艾洛维”平台总共放款780876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588196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417403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1499295元;未还款总金额1926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34876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38540元。“艾洛维”平台诈骗既遂金额3235625元,未遂金额864724元。

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5月16日,“抱金砖1”平台总共放款34352302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554622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2751632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811051元;未还款总金额47976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694261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1629035元。“抱金砖1”平台诈骗既遂金额140317396元,未遂金额18179857元。

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18日,“抱金砖2”平台总共放款34322102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8015522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1021712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983692元;未还款总金额63065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472993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88375元。“抱金砖2”平台诈骗既遂金额139657117元,未遂金额24404637元。

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9日,“富贵舟”平台总共放款5667445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20854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26579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466414元;未还款总金额245890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721230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09430元。“富贵舟”平台诈骗既遂金额15533294元,未遂金额11857173元。

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7日,“海螺”平台总共放款3781481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656561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19500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836074元,未还款总金额212492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487444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631290元。“海螺”平台诈骗既遂金额7604374元,未遂金额9267291元。

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5月14日,“借了发”平台总共放款38416895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370283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529956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92625710元;未还款总金额471406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53554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436150元。“借了发”平台诈骗既遂金额184476260元,未遂金额19277665元。

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9日,“玲珑心”平台总共放款704647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3917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09377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87251元;未还款总金额41073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8751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37100元。“玲珑心”平台诈骗既遂金额1375201元,未遂金额2158971元。

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29日,“放心贷”平台总共放款835380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4368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058230元;未还款总金额3984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789850元。“放心贷”平台诈骗既遂金额1310670元,未遂金额1195050元。

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及时雨”平台总共放款10589583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876071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13673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456905元;未还款总金额182887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2802090元,收取展期总费用33412200元。“及时雨”平台诈骗既遂金额54278785元,未遂金额7194873元。

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29日,“卡卡西”平台总共放款4076299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084329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16484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755264元;未还款总金额99197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943790元,收取展期总费用4033650元。“卡卡西”平台诈骗既遂18387694元,未遂金额4150071元。

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趣蚂蚁”平台总共放款1704170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773690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5811338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8183567元;未还款总金额9304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989495元,收取展期总费用645855元。“趣蚂蚁”平台诈骗既遂金额10109134元,未遂金额2982397元。

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5日,“闪电花花”平台总共放款16950978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355642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0167558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2823526元;未还款总金额339455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5459692元,收取展期总费用26478595元。“闪电花花”平台诈骗既遂金额100572044元,未遂金额12129474元。

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9日,“圣女果”平台总共放款2533628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261238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88602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1300元;未还款总金额12723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8906730元,收取展期总费用2493180元。“圣女果”平台诈骗既遂金额6156680元,未遂金额5589462元。

二、各被告人参与诈骗事实

被告人吴某于2018年年初入职**集团,从事新员工培训工作,于2018年4月提任总监,从事催收工作,负责管理组内经理、催收话务员,直至2019年7月因公司解散而离职,期间其个人获利至少27万。 

被告人顾新华于2018年7月30日入职**集团,担任司机,于2018年3、4月提任总监,从事稽查和400客服工作,负责管理稽查和400客服组的经理、业务员,直至2019年7月因公司解散而离职,其担任总监期间个人获利至少1.4万。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7年8月份入职**集团,从事催收工作,于2017年10月底左右提任经理,负责协助总监管理组内催收话务员以及开展电话催收业务,直至2019年7月因公司解散而离职,期间其个人获利至少30万。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19年12月15日9时许在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勐海县打洛边境派出所向乐清市公安局民警自动投案;被告人顾新华于2020年1月9日12时许在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勐海县打洛镇向乐清市公安局民警自动投案;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0月14日18时许在杭州市东站派出所向民警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虞某某、万某某、马某某、吴某乙、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顾新华、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黄某乙、陆某某、沈某某、郑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李某乙、邹某某、程某乙、王某乙、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金鸿话务系统数据、APP后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顾新华、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顾新华、黄某甲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网络“套路贷”诈骗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吴某、顾新华、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参与期间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顾新华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顾新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顾新华、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顾新华、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对吴某、顾新华可以从轻处罚,对黄某甲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顾新华、黄某甲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顾新华、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顾新华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琛

检察官:谢怡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顾新华、黄某甲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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