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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财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19〕574号

被告人吴某财,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 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8月1日两次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9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3日、2019年7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中午,被告人吴某财到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办事处罗某某的“**干鲜调味经营部”,趁无人之机,盗走该经营部内价值12元的一瓶劲酒和价值14元的一包利群烟。

2019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财到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办事处被害人汪某某的“**酒水批发超市”,趁无人之机,盗走该超市内价值12元的一瓶劲酒。

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财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柏林街村李某某的超市内,盗走价值12元的一瓶劲酒。

2019年1月底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财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一茶馆内,趁被害人吴某某不注意之机,盗走吴某某放于茶馆桌上的一部收音机,案发后追回了赃物归还了被害人。

2019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财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卫生院四楼被害人何某某的宿舍内,趁无人之机,将何某某放在宿舍书桌上价值1073元的华为牌手机盗走。吴某财销赃给旦某某后获款55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财在2019年1月至2月期间,在重庆市永川区乡镇盗窃作案五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1000余元。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某财在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和平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 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财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两年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财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财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  涛

检察官助理:徐荷艾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财现羁押于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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