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号。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5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至2019年08月12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闲聊APP软件上组建“新九九娱乐”赌博群,供李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以抢红包牌九形式赌博,每局向庄家收取人民币10元或20元的“包费”作为抽头营利(实际下注人员不满6人的不收取“包费”)。经查明,2019年08月06日该赌博群的赌博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909000元,输赢额累计达人民币813800元,非法抽头营利人民币365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闲聊群截图、群规截屏、赌博情况截图及赌博统计表、闲聊号交易流水统计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等: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6.电子数据:赌博群录屏及截图、群成员信息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夏凯迈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赃物手机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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