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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岱麟、何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吴岱麟,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桐庐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岱麟、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12月底,被告人吴岱麟、何某某在合伙承包**速递**一部网点过程中,利用**速递公司金刚核心运营系统的结算漏洞,采用在收件录入快递结算系统时,故意篡改系统中快件中转地的手段,在网点与上级公司即被害单位金华市**速递有限公司结算费用时少交快递费,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经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被告人吴岱麟、何某某及其发展的代理商通过上述方式向金华市**速递有限公司少交快递费用共计人民币74.6245万元。

2018年6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归案经过、网点承包区经营合同、情况说明、协议、转让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岱麟、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鉴定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岱麟、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岱麟、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岱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岱麟、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静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岱麟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5******** ;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5********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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