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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尔特、郑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4622号 

  被告人吴尔特,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号。因赌博,于2017年3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尔特、郑某某、傅某某、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吴尔特、郑某某伙同林某乙、林某丙(均另案处理)在乐清麻将花APP上开设茶楼,召集赌博人员以赌“十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大赢家处抽取1%-3%的头薪;同年3月28日,被告人傅某某入股共同拉人进群赌博,被告人林某甲和董某某(另案处理)受雇作为财务负责结算赌博人员的输赢情况。被告人吴尔特、郑某某参与期间茶楼共抽取头薪45659元,被告人傅某某、林某甲参与期间茶楼共抽取头薪40155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尔特、郑某某、傅某某等人已全部退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吴尔特在乐清市**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傅某某、林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缴款单;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林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尔特、郑某某、傅某某、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林某乙、林某丙、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吴尔特、郑某某、傅某某、林某甲的辨认笔录,同案犯林某乙、林某丙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尔特、郑某某、傅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尔特、郑某某、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吴尔特、郑某某、傅某某、林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尔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尔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傅某某、林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尔特、郑某某规劝同案犯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尔特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良宇

检察官助理  赵莹莹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尔特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傅某某、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四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三份,讯问笔录六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扣押的手机保管于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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