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93********,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公馆**座**房间持刀将武某某一部华为荣耀手机(价值400元)抢走后逃离。
2020年7月6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以同样的手段在青羊区**中心**号房间持刀抢走曹某某一部白色苹果手机X(价值2944元),后通过QQ将曹某某兴业银行卡上的28000元转走。
2020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成华区被民警挡获。
本院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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