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吴小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路**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6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复核批准逮捕,同年12月15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小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告人吴小某委托的辩护人左根苗(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4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8日、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吴小某伙同厉某某、刘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组建“民族解冻资产联合发展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民联”),由厉某某任总会长、刘某甲任总会长秘书、被告人吴小某任副会长、被告人吕某某任督查巡视员,“民联”下设秘书处、督查、宣导、财务等部门,模仿军队建制在总部以下设军、师、团等机构,采用虚构民国老人在海外有巨额民族资产,解冻需要启动资金,承诺资产解冻后转回国内用于扶贫等事实,以小投入大回报为诱饵,通过微信层层发展会员,骗取会员报单费,直至2019年4月,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联”解散。经查,被告人吴小某任“民联”副会长期间,直接听从厉某某安排,负责宣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收取、汇总下级的报单费并按要求上交到指定账户,骗取报单费共计人民币3100万余元;被告人吕某某任“民联”巡视督察员期间,负责管理自己团队的会员,向自己团队宣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收取报单费并按要求上交到被告人吴小某及厉某某指定的其他账户,骗取报单费共计人民币391万余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吴小某在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楼一房间内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民族资产联合会发展慈善基金会章程、人员名单、转账统计表、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全国民族资产解冻相关人员库查询信息;
3.证人吴某甲、郭某某、刘某乙、董某某、吴某乙、张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吕某某、应某某、王某某、冉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害人周某某、钱某某、孔某某、叶某某、方某某、蒋某某、李某乙、丁某某、傅某某、洪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吴小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厉某某、刘某甲、田某某、尹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硬盘、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小某、吕某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吴小某系集团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系集团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璐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小某、吕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手机1部、硬盘1个、吴小某笔录1份、手稿3张、逮捕证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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