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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3日至10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辩护人吴远代,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给吴某甲的事实

1、2019年7月7日,吴某某在新化县前进食品厂门口往新化县城方向十几米的地方卖给吴某甲0.4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给吴某某100元,另外现金支付了100元。

2、2019年7月9日,吴某某在新化二桥金沙绿岛附近的一个草坪卖给吴某甲0.6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300元钱的毒资。

3、2019年7月13日,吴某某在新化县二桥加油站往体育馆方向的公路旁边的花坛卖给吴某甲0.4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200元钱的毒资。

4、2019年7月15日,吴某某在新化县二桥加油站往体育馆方向的公路旁边的花坛卖给吴某甲0.4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200元钱的毒资。

5、2019年7月18日,吴某某在新化县小洋加油站卖给吴某甲0.4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250元钱的毒资。

6、2019年7月20日,吴某某在新化二桥加油站到体育馆卖给吴某甲0.4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200元钱的毒资。

7、2019年7月21日下午,吴某某在新化县二桥下面卖给吴某甲0.4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230元钱的毒资。

8、2019年7月23日,吴某某在新化县二桥附近卖给吴某甲0.4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200元钱的毒资。

9、2019年7月24日,吴某某在新化县二桥附近卖给吴某甲0.4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200元钱的毒资。

10、2019年7月28日,吴某某在新化县二桥风光带附近卖给吴某甲0.4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200元钱的毒资。

11、2019年8月1日下午4、5点钟,吴某某在新化县二桥风光带附近卖给吴某甲0.4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200元钱的毒资。

12、2019年8月19日,吴某某在新化县二桥风光带附近卖给吴某甲0.5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100元,另外用现金支付200元,共计300元钱的毒资。

13、2019年8月21日22点,吴某某在新化县二桥旁边的东程酒店前面卖给吴某甲0.4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198元钱的毒资。

14、2019年8月28日12点,吴某某在新化县人民法院附近的一个路灯下面卖给吴某甲0.4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200元钱的毒资。

15、2019年9月8日18点,吴某某在新化县人民法院附近的一个路灯下面卖给吴某甲0.5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450元钱的毒资。

16、2019年9月14日14点,吴某某在新化县人民法院附近的一个路灯下面卖给吴某甲0.5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450元钱的毒资。

17、2019年11月2日19点,吴某某在了新化县二桥东程酒店前面卖给吴某甲0.4克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400元钱的毒资。

18、2020年5月14日凌晨1点,吴某某在从新化县二桥和火车站中间的一个花坛里卖给吴某甲300元的毒品冰毒,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300元钱的毒资。

二、贩卖毒品给陈某某的事实

1、2019年8月29日下午,吴某某在白溪镇卖给陈某某0.3克的毒品冰毒,陈某某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450元钱的毒资。

2、2019年8月30日上午,吴某某在新化县二桥附近卖给陈某某0.6克的毒品冰毒,陈某某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300元钱的毒资。

3、2019年9月2日凌晨3点多,吴某某在新化县鑫泰农贸市场附近卖给陈某某0.5克的毒品冰毒,陈某某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500元钱的毒资。

4、2019年9月4日14时许,吴某某在新化县油溪乡加油站厕所里卖给陈某某0.1克的毒品冰毒和十分之一粒麻古,陈某某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400元钱的毒资。

三、贩卖毒品给张某某的事实

1、2019年8月30日,吴某某在新化县火车站刘家旅馆卖给张某某0.6克的毒品冰毒和半粒麻古,张某某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300元钱的毒资。

2、2019年8月31日,吴某某卖给张某某800元的毒品冰毒,张某某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800元钱的毒资。

3、2019年9月2日晚上,吴某某在新化县火车站刘家旅馆卖给张某某230元毒品冰毒,张某某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230元钱的毒资。

4、2019年9月5日中午,吴某某卖给张某某0.2克的毒品冰毒,张某某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100元钱的毒资。

5、2019年9月6日晚上,吴某某卖给张某某0.4克的毒品冰毒和四分之一粒麻古,张某某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200元钱的毒资。

6、2019年9月12日中午,吴某某在新化县人民法院附近的加油站对面卖给张某某0.4克的毒品冰毒和四分之一粒麻古,张某某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200元钱的毒资。

四、贩卖毒品给谢某某的事实

1、2019年11月24日中午13时左右,吴某某在新化县和一酒店附近卖给谢某某800元的毒品冰毒,谢某某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800元钱的毒资。

2、2019年11月26日晚上19时左右,吴某某在新化县学府路“绿岛足浴”附近卖给谢某某400元的毒品冰毒,谢某某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了400元钱的毒资。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共计30次,重量共计10.4克,获利95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周宇、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贩卖毒品共计30次,重量共计10.4克,获利9358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9年至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康新星

检察官助理:曹  懂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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