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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小某盗窃案)_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吴小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古田县**镇**村**路**号,住古田县**街道**广场**号楼**室。2000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3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201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至11月26日间,被告人吴小某采取砸车窗、撬锁等方式在古田县城区、黄田镇等地多次盗窃车、店内财物等,部分财物价值18603元(人民币、下同)。具体是:

1.2019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小某至古田县体育馆公厕旁停车场,使用破窗器砸坏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闽J3****尼桑天籁小车后车窗,盗走车内两瓶精油。

2.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小某至古田县**街道**路**号门前,使用破窗器砸坏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闽JK****本田哥瑞牌小车后车窗,盗走小车扶手箱内现金400元。

3.同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小某至古田县**街道**路**号店旁,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该处的闽JL****号男式二轮豪进牌摩托车。而后吴小某驾驶该摩托车到古田县城东街道解放路二支路13-11号被害人林某某经营的鲜花休闲吧,使用液压钳剪开门锁,盗走该店收银台内100元现金、硬芙蓉王香烟9包、软盒云烟9包。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00元、芙蓉王香烟价值225元、软盒云烟价值207元。

4.同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小某至古田县**街道**路**弄**号**号门前,使用破窗器先后砸坏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A8****大众牌凌度轿车、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闽JG****哈弗H2S轿车后车窗,盗走钟某某车内现金140元、南京雨花石香烟7包、黄某甲车内一个稻草人牌多功能挎包及现金80元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71元。

5.同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小某至古田县**街道**小区**道旁,使用破窗器砸坏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闽AR****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后车窗,盗走车内现金400元。

6.同年1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小某至古田县**街道**路**号被害人顾某某经营的“点点冰”奶茶店,用液压钳剪开门锁,盗走该店收银台内现金20元及一台荣耀平板5电脑。随后,吴小某至古田县**街道**路**号前,使用破窗器砸坏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BY*****小轿车后车窗,盗走车内一件皮衣。而后,吴小某又至古田县**街道**路**号陈某丙经营的古田**有限公司,撑开门锁,盗走店内现金600元、七匹狼等香烟71条、食用油4桶及收银机主机。经鉴定,被盗食用油价值340元、香烟价值13020元。案发后,被盗皮衣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查扣,已归还失主。

7.同年1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小某驾驶盗得的摩托车至古田县**镇**路**号侧门前,使用破窗器砸坏被害人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AY****日产逍客轿车后车窗,盗走车内小米手机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IPAD平板电脑一台、西数1T移动硬盘一个。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350元、移动硬盘价值350元、小米手机价值80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查扣,已归还失主。

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吴小某在其住处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扣押的液压钳、破窗器、摩托车等物证。

2.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吴小某户籍证明、到案、侦破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扣押笔录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吴小某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古田县公安局收集、制作的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部分财物价值共计186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小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具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小某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文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小某现被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和证据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液压钳、破窗器、摩托车、香烟等款物暂扣于古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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