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小彬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651号 

告人吴小彬,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组,住址:同上。2006年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2月10 刑满释放。2019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2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10月2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小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吴小彬在成都市金牛区清风路15号清淳家园一组团小区3栋1单元门口,趁被害人殷某某(男,23岁)不备之机,盗走殷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的小刀牌电瓶车。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90元。

2020年7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吴小彬在成都市金牛区同和路98号9栋3单元楼下,趁被害人郭某某(男,24岁)不备之机,盗取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782元。

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小彬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锦园路66号锦苑小区33栋2单元门口,趁被害人曾某某(男,31岁)不备之机,盗取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瓶车。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454元。

被告人吴小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小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小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小彬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收赃人汪磊,系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小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小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小彬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振威

检察官助理:刘栓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小彬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