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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11974********,汉族,小学文化, 无业,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户籍所在地:都江堰市**镇**村**组**号。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刑满释放。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 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彭州市天彭镇小北街69号附近一水果摊旁,趁被害人翟某某买水果时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镊子将翟某某衣服口袋内的人民币2035元夹出后携款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春林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扣押的人民币1240元暂存于彭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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