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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强奸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以游玩为由将被害人黄某某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其家中。当日中午,吴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相威胁,强行与黄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次日中午,吴某某又用一截钢筋相威胁,再次强行与黄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8月25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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