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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派出所管内,捕前住黑龙江省勃利县**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9日被临时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于2019年11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耿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于2019年9月5日12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先由被告人吴某某敲**室、**室房门,确定屋内无人后,到**楼电梯口处望风,后耿某某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行窃。在**室内窃取被害人段某某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链2条、黄金脚踝脚链1条及黄金吊坠2个、雷达手表1块、现金纪念钞纪念币、美金、收藏老式人民币(后五项均无法作价)等物品;在**室内窃取被害人孙某某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男士黄金戒指1枚、黄金小斧头吊坠1个、黄金耳钉1副及白金钻戒1枚、玉质佛像吊坠1个(后二项均无法作价)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链等10件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6995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物品未能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人员电子档案、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临时寄押解走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小区监控录像、小区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晶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起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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