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被哈尔滨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我院以故意杀人(未遂)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在双城区**楼**单元**室发生争吵,吴某某气愤之下用菜刀连续砍砸付某某头部、颈部,付某某呼救,白某某等人劝阻,吴某某不听劝阻持菜刀恐吓白某某等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付某某“头皮创口,颈部软组织创口,右肩部软组织创口”评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残。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 证人夏某某、白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
6.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刀连续砍击被害人颈部、头部等要害部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丽艳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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