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垫江县**街道**组**号。因犯盗窃罪,2006年6月21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7月12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6月20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7年4月1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2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次月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垫江县**街道**组**号,现住垫江县**街道**小区**栋**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2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0日20时许,吸毒人员殷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吴某某在其位于垫江县**街道**组**号的家中将分装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及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被告人向某甲,让向某甲拿到吴某某家楼下交给殷某某,并用吴某某的手机收取毒资,后向某甲到楼下将上述毒品交给殷某某,殷某某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向吴某某支付毒资300元。
2、2019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向某甲在其位于垫江县**街道**小区**栋**号的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邬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月14日12时许,向某甲在上述房间容留邬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同月15日12时许,向某甲在上述房间容留邬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月16日12时许,向某甲在上述房间容留邬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在涪陵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向某甲于2019年11月30日在垫江县拘留所被民警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邬某某、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向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犯有贩卖毒品罪,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向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主犯;被告人向某甲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具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向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向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丽
检察官助理:曹勇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向某甲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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