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大学城夜市保安,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恒,海南大兴天泰(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工作岗位为保安,负责管理海口市美兰区**大学城夜市的秩序和卫生。**高校区便民疏导点办公室与**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仅委托**公司负责管理**大学城夜市的卫生、容貌、秩序等,并未授予**公司及吴某某个人买卖、调整摊位及收取摊主费用的权利。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趁海口市美兰区**大学城夜市小吃一条街进行铺面改造,吴某某利用被害人田某某等十四人急于在大学城夜市小吃一条街转让或寻找铺面的心理,编造自己有能力办理小吃街摊位调整、转让手续的事实,多次以交过户费和保证金等理由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96000元。后多名被害人到**大学城后勤服务部门咨询摊位过户情况,得知摊位无法过户,另有被害人出现摊位未过户被收回等情况,便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吴某某,吴某某置之不理并将手机关机。十四名被害人意识到上当受骗,先后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月22日中午12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大润发前当场抓获吴某某,并扣押其黑色OPPO手机一部。
被告人吴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学城小吃一条街及桂林洋一农业银行处,以交过户费等理由诈骗田某某50000元人民币;
二、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学城小吃一条街及美兰区灵山镇一邮政银行附近,以交摊位费等理由诈骗施某甲88750元人民币;
三、2019年3至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学城小吃一条街处,以交集装箱押金为由诈骗史某某50000元人民币;
四、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学城小吃一条街处,以交铺面定金等理由诈骗袁某某71750元人民币;
五、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学城小吃一条街处,以交过户费等理由诈骗唐某某50000元人民币;
六、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镇粮食所一茶楼旁,谎称可以帮拿铺面为由诈骗谢某某10000元人民币;
七、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学城小吃一条街处,以交铺面押金等理由诈骗周某某22000元人民币;
八、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学城小吃一条街处,以交保证金为由诈骗林某甲20000元人民币;
九、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学城小吃一条街处,以交过户费为由诈骗陈某某10000元人民币;
十、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中陈村处,以交保证金的理由诈骗曾某某10000元人民币;
十一、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学城小吃一条街处,以交小吃摊位押金为由诈骗王某某65500元人民币;
十二、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学城小吃一条街处,以帮忙调整铺面位置为由诈骗蔡某某8000元人民币;
十三、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学城小吃一条街处,以交集装箱押金为由诈骗梁某某30000元人民币;
十四、2019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大学城**附近,以办理小吃摊位手续需走关系为由骗取饶某某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吴某某银行流水、营业执照和托管协议等物证、书证;
2.证人林某乙、冯某某、施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施某甲、史某某、袁某某、唐某某、谢某某、周某某、林某甲、陈某某、曾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梁某某、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9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吴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方雄
书记员:郭婷婷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押的黑色OPPO手机一部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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