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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罗某某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19〕771号

被告人吴宗宝,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合肥市**区**街道**社居委**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街**社居**组**幢**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宗宝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将该案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29日将该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决定延长该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邱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合肥市**区**路或**区**小区内、**区**路“**酒店”楼上**室开设“百家乐”赌场,并纠集被告人吴宗宝及董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帮忙上分、抽水、“放爪子”。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为向在其经营的赌场内借款赌博的余某某、胡某甲等人索取赌债,邱某某先后伙同吴宗宝、董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等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邱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吴宗宝、董某某、张某乙、赵某某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6年间,邱某某先后在本市**区**路或**区**小区内、**区**路“**酒店”楼上**室开设“百家乐”赌场,使用从上线处获取的百家乐账号,采取以钱换分、押庄押闲的方法供他人进行赌博,同时纠集被告人吴宗宝及董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等人在赌场内帮忙上分、抽水、“放爪子”,邱某某则按照赢家赢钱总额的5%和8‰的洗码费进行抽水,非法获利几十万元。期间,胡某甲、余某某等多次被邀至该赌场进行赌博,致胡某甲欠下邱某某赌债20余万元,余某某欠下赌债。

2.2015年至2016年5月,胡某甲在邱某某、董某某的引诱下多次到邱某某开设的“百家乐”赌场内赌博,为此欠下20余万元的赌债。为索要赌债,邱某某带人多次到胡某甲父亲陆某某经营的位于**区**镇“**”等生意场所吵闹、滋事。2016年6月16日夜,邱某某带两人到“**”对店门口喷油漆、并将饭店玻璃橱窗砸烂。

2017月6月14日19时许,邱某某为向被害人胡某甲索要赌债,在得知被害人胡某甲在其父亲陆某某经营的位于合肥市**区**镇的**出现后,随即带被告人吴宗宝及张某乙、赵某某等人赶到现场,与已在现场的被告人罗某某及董某某等人一起到该饭店二楼滋事,对陆某某、胡某甲、胡某甲的舅舅胡某甲、姨妈胡某乙等人随意进行殴打。随后,邱某某、张某乙又到饭店一楼大厅对收银台、餐桌进行打砸,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害人胡某甲、胡某甲、胡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邱某某、吴宗宝、罗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的正常经营和陆某某的家庭生活,致使陆某某被逼无奈将饭店等生意关闭转让。

另查明,2016年6月17日22时许,被害人余某某到邱某某开设的位于合肥市**区**路**楼上**室的赌场内进行赌博,为此欠下赌债14300元。次日4时许,为向余某某索要赌债,邱某某让董某某、张某甲带着余某某开车前往其家中。途中,因余某某不愿配合,邱某某遂让董某某、张某甲等人将余某某带回。次日4时50分许,在将余某某带回**路**楼上**室后,吴宗宝、邱某某、董某某等人将余某某拘禁在赌场内,对其拳打脚踢,用布鞋、皮带抽打、电棒点击等方式对余某某进行殴打,并让余某某下跪,以逼迫其还钱,致使余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余某某被迫打电话向亲属借钱将钱款归还。次日11时许,余某某在被拘禁约6小时后,方被允许离开。

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8月2日,吴宗宝等人因上述非法拘禁犯罪相继归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7日分别判处邱某某、吴宗宝、张某甲六个月、十个月、六个月有期徒刑,于2018年9月27日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5月29日15时30分许,吴宗宝在合肥市包河区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30日9时许,罗某某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单、归案经过、CT报告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顾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宗宝、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宗宝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宗宝、罗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宗宝系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吴宗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双

2019年1022

附:

1.被告人吴宗宝、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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