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吴宏伟,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村**营**号。被告人吴宏伟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7万元,2020年8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宏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批准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宏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吴宏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宏伟,听取了被告人吴宏伟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宏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吴宏伟至本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被害人何某某住处,用自制的开锁工具开门,窃取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重10.02克的宝庆牌足金金条一个、重30克的福麟牌足金手镯一个、重1.77克的中国黄金牌足金挂坠一个、重5.76克的小黄金手镯一个、铂金耳环一对等五件物品,并于10月30日14时许将上述物品卖至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27号盛世庆宝黄金首饰店。上述饰品的认定价值或销赃价值共计人民币21600余元。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宏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南京市六合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吴宏伟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宏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宏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宏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宏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检察官助理:宋洁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宏伟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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