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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1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家属院**号楼下,盗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黑色新陵牌电动车(价值18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

2.2020年9月22日0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北门口非机动车停车点内,盗得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巨龙牌电动车(价值10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

2020年9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吴宝宁在其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号住所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5.搜查、扣押笔录;6.案发现场附近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宁保在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承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宁保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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