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室**房。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名酒城停车场内,见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轿车(车牌:渝B3****)副驾驶车窗未关便伸手进入该车内将车门打开,后将该车后背箱内的一部三星笔记本电脑(品牌:三星、型号:500R4K)、一瓶贵州茅台酒、2包中华香烟(软)等物品盗走,经鉴定,涉案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457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信息、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不予认定通知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退缴被盗物品,可酌定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可
李果
刘莲
检察官助理: 杨霞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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