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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学海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吴学海(绰号小亚军),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5********,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路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5年11月18日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学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吴学海在镇雄县五德镇杉林村长岭埂组16号杨某某家外面,趁杨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脚踢开杨某某家房门,入室盗走价值1847元的手机一部,被村民抓获并报警。破案后手机已追退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吴学海的供述与辩解;3、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学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属累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10-14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吴学海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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