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27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7年8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郑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在福清市**镇村落山头搭棚开设赌场,招揽赌徒以扑克牌“拔九点”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为躲避侦查,每日的赌庄地点在**村、**村、**村、等山头随机确定。被告人郑某甲受雇负责为赌场选址、安排车辆接送赌徒及安排人员望风;被告人陈某甲帮其丈夫即被告人吴某某雇佣接送赌徒的司机王某甲(已判决),为现场赌徒提供食物;同案人陈某乙(已判决)在赌场内放贷;同案人郑某乙、王某甲(已判决)受雇分别驾驶闽******面包车、闽******面包车接送赌徒;同案人郑某丙、林某甲(已判决)受雇负责望风。该赌场每日至少二、三十名赌徒参赌。
2018年11月6日,上述赌场被查获,民警抓获参赌人员12人,现场查扣闽******面包车一辆、闽******面包车一辆、对讲机二台、扑克牌2副、赌资人民币16076元。至案发,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7.5万元。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郑某甲在福清市**镇**路**银行对面路段被抓获。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在福清市**镇江**村**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面包车一辆、闽******面包车一辆、对讲机二台、扑克牌二副、赌资人民币1.6076万元;
2.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林某乙、陈某丙12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郑某甲、陈某甲及同案人郑某乙、郑某丙、林某甲、王某甲、陈某乙的供述;
5.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二、2018年12月底,同案人何某甲、陈某丁、林某丙、郑某丁(均另案处理)经事先策划,先后在福清市**镇**村**山头一墓地旁、**镇**村**山旁树林空地等多处开设赌场,招揽赌徒以扑克牌“拔九点”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雇佣被告人郑某甲负责为赌场选址及安排望风人员,雇佣同案人何某甲(另案处理)负责赌场管理,雇佣同案人薛某甲、薛某乙、林某丁(均另案处理)负责接送赌徒,雇佣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现场抽水,雇佣同案人薛某丙(另案处理)负责望风,雇佣同案人陈某戊(另案处理)搭盖赌场木棚,期间同案人尹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其丈夫同案人陈某戊为赌场搭盖木棚。同案人杨某某、罗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该赌场每日约三十至四十人参赌。
2019年1月16日15时许,上述赌场被查获,民警抓获同案人陈某丁等人及参赌人员24人,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8130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至案发,该赌场共经营约20天,累计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人民币8.13万元、赌具扑克牌1副;
2.书证: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薛某丁、李某某、何某乙24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与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丁、何某甲、张某某、陈某戊、林某丙、薛某丙、薛某乙、林某丁、杨某某、罗某某、曹某某、王某甲、尹某某、郑某丁、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7.5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明知被告人吴某某、同案人陈某丁开设赌场,仍为二人提供直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甲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炜
检察官助理:丁雪芳
2019年11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吴某某、郑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8573****、17759070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13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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