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18年5月12日被苍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限期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谢某某、吴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露天煤矿需要资金为由,并承诺高回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石某甲等173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共集资人民币9715.95万元,用于**煤炭及北京等地项目投资。案发前,经双方协商,已经偿还本金人民币1611.2082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7942.8038万尚未偿还。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吸收的部分资金系通过被害人谢某甲、李某甲、谢某乙、李某乙、石某乙等人的账户转账。

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德慈生命纪念园已完工程结算书、房屋所有权证、北京房屋登记表、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作开发协议、投资合作协议书、收款收据、结算业务申请书、债权清单、通告、查封决定书、北京市接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房屋抵押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银行明细清单、存款分户明细查询、银行查询记录、收款收据、借条、客户回单联、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何某某、唐某某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傅某某、洪某甲、林某甲、谢某丙、曾某甲、吴某丙、谢某丁、谢某戊、张某甲、谢某己、李某丙、杨某甲、陈某丙、洪某甲、林某乙、丁学文、黄某甲、卓某某、赖某甲、林某丙、吴某丁、赖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吴某戊、谢某庚、黄某乙、谢某辛、李某丁、吴某己、吴某庚、温某甲、石某乙、谢某壬、李某甲、许某某、谢某癸、谢某子、谢某丑、陈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吴某辛、谢某寅、王某甲、林朝来、李某甲、谢某卯、谢某辰、陈某戊、杨某乙、王某乙、李某乙、刘某某、欧某某、李某辛、吴某壬、李某壬、丁某甲、雷某甲、赖某丙、赖某丁、陈某己、陈某庚、胡某某、丁某乙、郑某甲、谢某甲、董某某、林某丁、谢某巳、林某戊、雷某乙、、洪某乙、张某乙、曾某乙、梁某某、雷某丙、郑某丙、张孙某、谢某乙、谢某午、吴某癸、杨某丙、雷某丁、黄某丙、陈某辛、温某乙、谢某未、温某丙、谢某申、张某丙、林某己、陈某壬、洪某丙、郑某乙、石某丙、吴某子、周某甲、曾某丙、朱某乙、谢某酉、李秋兰、周某乙、吴某丑、郑某丙、谢某戌、温某丁、吴某寅、曾某丁、吴某卯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额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葵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