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吴某平,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5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7月3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3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9日改变管辖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平家境贫寒,其妻子向某某及其哥哥吴某甲从小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一直由被告人吴某平在照顾二人生活。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吴某平的儿子吴某乙因家庭琐事正闹离婚,被告人吴某平心里烦躁,在晚饭时及睡前饮酒。次日凌晨转钟许,被告人吴某平来到其妻子向某某和哥哥吴某甲睡的房间,首先用向某某睡觉枕着的红色枕头将向某某捂死,随后又用吴某甲睡觉垫着的三件衣服将吴某甲捂死。第二天早上,吴某乙叫被害人向某某、吴某甲起床时,发现被害人向某某、吴某甲均已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向某某均系因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枕头一个、衬衣一件、外套一件、秋衣一件;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案件侦破报告、村民请愿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乙、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宏亮
检察官助理:周玉莲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平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枕头一个、衬衣一件、外套一件、秋衣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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