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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妚转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吴妚转,女,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01001965********,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2007年6月26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7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9日因盗窃罪被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4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妚转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吴妚转在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40号的杭州丝绸档口内,趁无人看管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灰蓝色双肩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700元、证件、银行卡等,后携赃离开现场。

同年9月12日,被告人吴妚转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吴妚转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搜查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妚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妚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妚转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妚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妚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素蕙

                                               检察官助理 范宇鑫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吴妚转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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