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凛诈骗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吴某凛,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吴某凛与莫某某(另处)在广东省雷州市成立**工作室,准备话术、作案微信号等,先后招聘黄某甲、吴某甲、符某某、柯某某、臧某某、吴某乙、蔡某甲、谢某甲、劳某某、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均另处)等业务员,利用虚构的女性“叶子涵”身份与他人交友聊天,以帮助贵州的闺蜜家出售珍藏出嫁酒、自己过生日等为由诈骗他人钱财,后按照吴某凛得55%、莫某某得45%的比例进行分成。被告人吴某凛和莫某某等人共实施诈骗8个周期(一个周期为7日),先后诈骗怀宁县**镇**村**室的查某某等1855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89309.4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7日至9月24日,被告人吴某凛和莫某某等人利用wx****q212、hq****3hqr、a1****5455三个作案微信号,通过以上手段诈骗129人钱财共计13625.65元。其中,利用微信号wx****q212诈骗高某甲(微信号a1****16)等29人1526.98元;利用微信号hq****3hqr诈骗王某甲(微信号jm****18)等56人5708.58元;利用微信号a1****5455诈骗李某甲(微信号lx****14)等44人6390.09元。

2.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日,被告人吴某凛和莫某某等人利用wx****pt12、SU****4200、wx****q212、hq****3hqr、xh****e520、a1****5455六个作案微信号,通过以上手段诈骗134人钱财共计14110.73元。其中,利用微信号wx****pt12诈骗黄某丁(微信号a1****83)等15人525.86元;利用微信号SU****4200诈骗曹某某(微信号ab****86)等12人500.16元;黄某甲利用微信号wx****q212诈骗唐某甲(微信号ta****58)等17人2103.89元;吴某甲利用微信号hq****3hqr诈骗陈某乙(微信号ce****80)等32人3293.03元;符某某利用微信号xh****e520诈骗张某甲(微信号zy****99)等34人5276.26元;柯某某利用微信号a1****5455诈骗袁某甲(微信号wx****22)等24人2411.53元。

3.2019年10月7日至10月13日,被告人吴某凛和莫某某等人利用wx****pt12、wx****q212、qi****1011、SU****4200、hq****3hqr、ym****8205、xh****e520、a1****5455、MC****2710九个作案微信号,通过以上手段诈骗295人钱财共计36310.78元。其中,莫某某利用微信号wx****pt12诈骗唐某乙(微信号wx****22)等24人1678.97元;黄某甲利用微信号wx****q212诈骗谢某乙(微信号me****20)等32人6616.21元;吴某甲利用微信号qi****1011诈骗张某乙(微信号wx****21)等2人1180元;柯某某利用微信号SU****4200诈骗朱某甲(微信号zh****07)等37人2650.99元;臧某某利用微信号hq****3hqr诈骗朱某乙(微信号xi****98)等31人3160.52元;吴某乙利用微信号ym****8205诈骗夏某甲(微信号xi****90)等40人4787.67元;符某某利用微信号xh****e520诈骗张某丙(微信号QQ****56)等50人3540.15元;蔡某甲利用微信号a1****5455诈骗陈某丙(微信号zz****12)等41人3355.57元;谢某甲利用微信号MC****2710诈骗孔某某(微信号wx****21)等40人9340.7元。

4.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被告人吴某凛和莫某某等人利用wx****q212、wx****pt12、SU****4200、hq****3hqr、ym****8205、q1****1114、a1****5455、MC****2710、xs****i668九个作案微信号,通过以上手段诈骗271人钱财共计39438.8元。其中,莫某某利用微信号wx****q212诈骗黑某某(微信号he****18)等53人8181.54元;符某某利用微信号wx****pt12诈骗谢某丙(微信号xi****38)等48人5908.57元;柯某某利用微信号SU****4200诈骗蔡某乙(微信号wx****22)等39人3708.95元;臧某某利用微信号hq****3hqr诈骗杨某甲(微信号wx****22)等23人2305.21元;吴某乙利用微信号ym****8205诈骗李某乙(微信号A1****85)等29人4227.62元;劳某某利用微信号q1****1114诈骗李某丙(微信号a1****06)等25人2479.76元;蔡某甲利用微信号a1****5455诈骗夏某乙(微信号q7****9a)等32人5923.98元;谢某甲利用微信号MC****2710诈骗袁某乙(微信号yu****n8)等20人4543.17元;黄某甲利用微信号xs****i668诈骗沈某某(微信号wx****22)等2人2160元。

5.2019年10月23日至10月29日,被告人吴某凛和莫某某等人利用wx****pt12、wx****q212、SU****4200、wx****2312、ym****8205、xh****e520、MC****2710、xs****i668八个作案微信号,通过以上手段诈骗263人钱财共计46980.9元。其中,莫某某利用微信号wx****pt12诈骗庞某某(微信号wx****21)等48人7192.01元;黄某甲利用微信号wx****q212诈骗历某某(微信号wx****22)等22人7817.19元;蔡某甲利用微信号SU****4200诈骗孙某某(微信号su****73)等41人3050.1元;劳某某利用微信号wx****2312诈骗王某乙(微信号wa****87)等26人5118.5元;吴某乙利用微信号ym****8205诈骗王某丙(微信号wx****22)等33人8756.93元;符某某利用微信号xh****e520诈骗汪某某(微信号wa****56)等40人6106.99元;谢某甲利用微信号MC****2710诈骗宋某某(微信号wx****22)等52人6091.74元;柯某某利用微信号xs****i668诈骗李某丙(微信号wx****22)1人2847.44元。

6.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被告人吴某凛和莫某某等人利用hq****3hqr、wx****pt12、wx****q212、SU****4200、wx****2312、ym****8205、xh****e520、q1****1114、MC****2710九个作案微信号,通过以上手段诈骗374人钱财共计64608.94元。其中,利用微信号hq****3hqr诈骗吴某丙(微信号D1****31)等63人7129.6元;莫某某利用微信号wx****pt12诈骗罗某某(微信号wx****22)等59人5825.17元;柯某某利用微信号wx****q212诈骗查某某(微信号zd****15)等29人15953.12元;蔡某甲利用微信号SU****4200诈骗谢某丁(微信号k1****31)等5人3540元;劳某某利用微信号wx****2312诈骗袁某丙(微信号yu****yu)等38人9106.79元;吴某乙利用微信号ym****8205诈骗张某丁(微信号zh****99)等38人2811.03元;符某某利用微信号xh****e520诈骗杨某乙(微信号yt****26)等48人7848.05元;黄某甲利用微信号q1****1114诈骗李某丁(微信号Qq****qq)等55人8677.11元;陈某甲利用微信号MC****2710诈骗郎某某(微信号L1****78)等41人3718.07元。

7.2019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被告人吴某凛和莫某某等人利用wx****pt12、MC****2710、wx****2312、ym****8205、q1****1114五个作案微信号,通过以上手段诈骗201人钱财共计31421.89元。其中,利用微信号wx****pt12诈骗颜某某(微信号wx****22)等27人3749.18元;利用微信号MC****2710诈骗邬某某(微信号wx****22)等52人8119.25元;劳某某利用微信号wx****2312诈骗钟某某(微信号ka****08)等42人5348.41元;吴某乙利用微信号ym****8205诈骗王某丁(微信号wx****22)等41人2868.44元;柯某某利用微信号q1****1114诈骗黄某戊(微信号hu****71)等39人11336.61元。

8.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吴某凛和莫某某等人利用wx****ju22、wx****3r22、wx****2312、hq****3hqr、ym****8205、q1****1114、MC****2710七个作案微信号,通过以上手段诈骗197人钱财共计42811.74元。其中,黄某甲利用微信号wx****ju22诈骗王某己(微信号wy****53)等2人400元;黄某乙利用微信号wx****3r22诈骗王某庚(微信号wx****22)等2人1180元;蔡某甲利用微信号wx****2312诈骗庄某某(微信号zh****49)等39人17444.74元;谢某甲利用微信号hq****3hqr诈骗夏某丙(微信号ww****17)等31人4119.69元;吴某乙利用微信号ym****8205诈骗张某戊(微信号Z1****39)等50人10554.02元;黄某丙利用微信号q1****1114诈骗高某乙(微信号gj****80)等28人4494.55元;陈某甲利用微信号MC****2710诈骗张某己(微信号wx****14)等45人4618.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新文件流程、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莫某某、谢某甲等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李某甲等陈述;4.被告人吴某凛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手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凛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凛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结 玲

检察官助理:周李博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凛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