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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孙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16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01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楼**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5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兰某某、孙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得知被告人兰某某能够提供他人实名注册的联通手机卡,两人协商由兰某某提供他人注册的手机卡,吴某某用上述手机卡通过“猫池”设备以及相关接码平台,将上述手机卡注册相关软件(如微信号、QQ号、淘宝号等)账号的验证码转卖给他人获利。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孙某也与两人合作,其与吴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U区9栋2单元2401号房内负责接收和转卖验证码。经司法会计鉴定,三名被告人转卖他人验证码共计获利67002.4元(其中兰某某2019年5月与吴某某合作,其承担责任的金额为66882.4元,孙某2019年7月20日加入,其承担责任的金额为52213.4元)。兰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主动带领公安民警将吴某某、孙某抓获,应认定为立功。三名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支付宝转账截图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兰某某、孙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兰某某、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67002.4元,其中兰承担责任的金额为66882.4元,孙某承担责任的金额为52213.4元,三人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有立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至4年,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2年至3年,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至4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宏宇

2020年4月28日

附:一、被告人吴某某、兰某某、孙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三册

2、换押证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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