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吴大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路**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吴大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7日、9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500元,行政拘留七日、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9月12日、2017年11月3日,行政拘留十三日,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吴大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大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吴大某先后在淮安市淮阴区、清江浦区、洪某区等地,4次向洪某区吸毒人员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6克左右。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吴大某在淮安市淮阴区大润发超市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贩卖冰毒0.2克左右。
2.2020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吴大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以10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贩卖冰毒0.3克。郭某某购买后向吴大某反映冰毒数量太少。次日凌晨,吴大某驾车至淮安市洪某区天鹅湖加油站附近补给郭某某冰毒0.1克左右。
3.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吴大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路锦绣装饰城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贩卖冰毒0.3克左右。
4.2020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吴大某在淮安市淮阴区城中花园小区附近,以14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贩卖冰毒0.7克。郭某某购买冰毒返回洪某的途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吴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大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大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秀凌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大某现羁押于淮安市洪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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