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文昌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青霞,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系同居关系。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与陈某甲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果,陈某甲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隐瞒其真实婚姻状况,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回到与陈某甲同居的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陈某甲民宅时,因陈某甲只打包了自己食用的晚饭,双方发生争吵。当日20时许,陈某甲洗澡后回到卧室,两人再次争吵。被告人吴某某遂将陈某甲推倒在卧室的布衣柜处,并从布衣柜旁的储物箱上拿到一把尖刀,先后向被害人陈某甲后腰部、颈部、腹部连刺数刀,致陈某甲倒地不起。接着,被告人吴某某又持该尖刀,朝自己腹部连刺两刀。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到房屋二楼楼梯中间位置拿一捆绳子返回卧室,试图用绳子捆绑陈某甲,将其拖至房屋院子的水井投放,因其双手湿滑、腹部受伤,无法绑紧陈某甲,便拽着陈某甲身上衣服,将陈某甲拖至院中水井旁,挪开井盖,将被陈某甲投入水井中。接着,被告人吴某某滑入井中自杀。因水井中空间有限,加之陈某甲尸体已经浮在下面,自杀未果,被告人吴某某便爬出水井,回到陈某甲卧室,用被子和衣物盖住腹部躺在地上,然后给黄某某、吴某甲打电话求救。黄某某、吴某甲随后打电话给吴某乙、吴某丙,让两人先到场处理。吴某乙、吴某丙等人赶到现场后,吴某丙报警。随后在场人员将被告人吴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系被锐器伤及颈部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9年12月29日,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昌市人民医院将被告人吴某某带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柄尖刀1把、无手柄水果刀1把等;
2.书证:人口信息表、接处警登记卡、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黄某某、吴某乙、吴某丙、苏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周某某、陈某丙、吴某丁、韩某某、吴某戊、王某某、苏某乙、杨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死因鉴定书、物证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械故意杀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坤国
书记员:杜丽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1份。
5.光盘叁张。
6.U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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