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吴某坤(小名吴坤),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年15日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于同年2月14日批准逮捕,同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坤诈骗案,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坤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吴某坤谎称能帮助杨某某购买一辆价值14万元的大众探歌牌轿车为由,与杨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承诺2019年国庆节后几天内交付车辆给杨某某,并让杨某某支付了10000元的订金。吴某坤得款后没有购车而是将所得款项进行挥霍。为了取得杨某某的信任,吴某坤伪造了假的委托书、假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信用专用章”、假的中国建设银行同意函等资料给杨某某,以订车、贷款、办理车牌、换顶配车等事宜需要资金为由让杨某某转钱,杨某某先后支付给吴某坤98550元。吴某坤共计骗取杨某某108550元,未履行购车事宜,并将所得款项进行挥霍。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坤谎称能帮助刘某某购买到遵义市播州区“美域中央”小区的优惠房,为了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后,吴某坤伪造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遵义市播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专用章”、“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信贷专用章”给刘某某,以贷款需做假流水、交保证金、房屋契税为由让刘某某转钱,刘某某先后转款16629元给吴某坤,吴某坤将所得款项进行挥霍。
3、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某坤谎称以其能帮助王某某贷款,编造贷款需要房产抵押的理由,让王某某转款2900元,吴某坤将所得款项挥霍,未给王某某贷款。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吴某坤编造做抵押车生意利润高,其与王某某合伙做抵押车生意的名义,以买车、支付尾款、拖车需要资金为由让王某某四次转账共计14000元。吴某坤将所得16900元进行挥霍。
被告人吴某坤共诈骗三人,犯罪金额为1420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坤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14207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坤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小军
检察官助理:杨欣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坤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肆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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