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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坤组织卖淫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吴坤,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身份证号码522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达**座**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被告人吴坤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吴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坤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坤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以来,被告人吴坤与凤某某(已判刑)共谋,租赁秦淮区复地活力广场S2栋917、1710、911室等房间,通过提供卖淫场所、规定卖淫价格和费用分成、定期结算卖淫费用等手段对胡某某、陈某甲、刘某甲等卖淫人员进行管理,组织上述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截止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吴坤及凤某某共计获得嫖资人民币28万余元。

其中,2020年4月8日,卖淫女刘某甲分别与戴某某、张某甲在该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0年4月11日,卖淫女张某乙与晏某某在该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0年4月17日,卖淫女陈某甲与李某某、卖淫女胡某某分别与陈某乙、缪某某、卖淫女成某某与孙某某等人在该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吴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与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坤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坤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坤与他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坤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金  燕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坤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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