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村**号**室。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原上海市川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区**路**号**夜总会**包厢内,因无端拒付全额消费账单金额与被害人杨某乙发生口角,为泄愤用玻璃杯将杨某乙砸伤,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部外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创、面部软组织挫伤等,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实一55岁左右、上海口音的男子无端拒付KTV全额消费账单并在**夜总会**包厢内用玻璃杯砸伤其本人,后该男子被带至派出所的经过。

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手持玻璃杯砸向被害人的过程。

3.证人贺某某、金某某、陈某某、杨某甲、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因包房酒水费用与他人发生口角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涉案作案工具被依法调取。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付款记录,证实相关付款记录被依法调取以及被告人吴某某仅支付了部分账单费用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杨某乙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创、面部软组织挫伤等,构成轻微伤。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情况。

8.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及刑满释放日期。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玉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2**/1901****)。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