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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阿雀”,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2000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8月23日被开平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6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以谭某甲多次帮其修车均没有修好,技术不行不能开门经营为由,去到被害人谭某甲经营的开平市**街道办事处**牌坊东侧**号铺**修理行内,持刀追打被害人谭某甲。同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持刀到上述地点追打被害人谭某甲。同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左手持刀、右手持长棍去到上述地点追打被害人谭某甲,致谭某甲腰部、背部等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吴某某持长棍打砸修理行内的海贵牌牛角风扇、万宝牌落地风扇、玻璃面茶几等财物。

(二)抢劫罪

1.2018年8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水果刀去到叶某某才位于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村**旧砖厂二厂边的住家,以叶某某农田中电老鼠的电线电伤其为由,采用拳打和持刀恐吓的手段抢走被害人叶某某1000元。

2.2018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牛角刀去到卢某某位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鱼塘边的住家,以卢某某的狗咬伤其为由,采用拳打和持刀恐吓的手段抢走被害人卢某某800元,并致卢某某左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18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弹簧刀去到吴某某位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鱼塘边的住家,以吴某某的狗咬伤其后赔偿不足为由,采用持刀恐吓的手段抢走被害人吴某某1000元。

(三)敲诈勒索罪

1.2018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三角刀去到曾某某位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村**村农田的住家,以曾某某的狗咬伤其朋友为由,采用拳打脚踢和持刀恐吓、语言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钱财。次日,被告人吴某某分3次共索得被害人曾某某3700元。

2.2018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刀具、枪形物去到覃某某位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砖厂鱼塘边的住家,以覃某某的狗咬伤其为由,采用持刀恐吓、语言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钱财。次日,被告人吴某某分2次共索得被害人覃某某3500元。

3.2018年10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枪形物等去到吴某某位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鱼塘边的住家,以吴某某的狗咬伤其为由,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吴某某700元。

4.2018年11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刀具、枪形物去到罗某某位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田边的住家,以罗某某的狗咬伤其为由,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罗某某6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某抢劫3次共抢得2800元;敲诈勒索4次共索得8500元。

2019年10月8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圩“**贡茶”店门口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谭某甲、叶某某、卢某某、曾某某、覃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黄某某、易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韦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吴某某、邱某某、余某某、马某某、胡某某、司徒某某、谭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物证:小刀等(照片);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恐吓、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又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春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随案移送:手机1台、小刀1把(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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