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土养,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街**街**号**房。因涉嫌行贿罪,2017年11月9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土养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月8日决定审查起诉。2018年2月1日,经本院请示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1年间,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为取得广州白云机场扩建工程交通指挥中心及停车楼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项目,先后指使被告人吴土养向广东省**办原**曾某某(时任广东省**委**室**、广东省**厅**,另案处理)贿送人民币1807872.5元。具体分述如下:
2009年到2010年期间,被告人吴土养帮助杨某某以支付装修材料款、工人工资等形式向曾某某行贿人民币 1147872.5 元
2011年7月,被告人吴土养帮助杨某某以支付购车(宝马BMW535Li,发动机号0749**** )款项的方式向曾某某行贿人民币660000元。
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吴土养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合同单据等书证;
2.同案人曾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吴土养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土养伙同同案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附:
1.被告人吴土养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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