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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国鹏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吴国鹏,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200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国鹏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吴国鹏和戴某某的朋友余某某、顾某某、柯某某(三人另处)等人在彝良县**乡**村街上一烤鱼店给戴某某过生日,吴国鹏因有事就打电话叫刘某某、迟某某从彝良县**乡骑摩托车来**乡接他回**。刘某某、迟某某、何某某、程某某(四人另处)便从**乡骑两辆摩托车到**街上吴国鹏等人吃东西的烤鱼店找到吴国鹏并在该烤鱼店吃夜宵,刘某某等人在烤鱼店吃东西时因开钱问题与余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在吴国鹏等人离开烤鱼店后余某某、禄某某等人就商量要打吴国鹏等人。吴国鹏、刘某某等人在**加油站加油时戴某某发信息给吴国鹏说余某某等人要打吴国鹏等人,吴国鹏回信息给戴某某,称在加油站等余某某等人,要打就打。后吴国鹏等人五人在加油站的公路边找木棒等工具用于斗殴,余某某、顾某某等人在**乡**村**组公路边找用于打架的工具后就到**加油站公路边与吴国鹏等人互扔石头、钢管、木棒等工具斗殴,因余某某方人多就将吴国鹏等人打退至树林加油站内,余某某等人追上来后见吴国鹏等人的两辆摩托车停在公路边便将停放在公路边的两辆摩托车砸坏并继续扔石头进加油站打吴国鹏等人,吴国鹏等人也捡石头砸对方,**加油站工作人员对打架双方进行制止并报警,在看见警车来后双方才停止打架并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迟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国鹏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鹏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孝莲

检察官助理:李章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国鹏现羁押在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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