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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国飞、吴某某等诈骗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吴国飞,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3********,初中文化,凤凰**医院法定代表人、花垣**医院法定代表人、凤凰**医院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凤凰县**镇**医院宿舍**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4日经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9********,初中文化,凤凰**医院院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湖南省凤凰县**镇凤凰**医院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凤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甲,女,土家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9********,本科文化,凤凰**医院药房、办公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路县**公司宿舍。

被告人向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凤凰**医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住古丈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8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适用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丙,曾用名向某丁,男,土家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3********,大专文化,凤凰**医院医师助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2********,大专文化,凤凰**医院医师助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玉**号。

被告人龙某甲,女,苗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1********,大专文化,凤凰**医院医师助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

    被告人石某甲,女,苗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2********,大专文化,凤凰**医院医师助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6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适用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秀莲,女,苗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4********,小学文化,凤凰**医院、凤凰**医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0********,中专文化,凤凰**医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

被告人田某甲,女,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5********,大专文化,凤凰**医院医师助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苑一栋**室。

被告人颜某某,女,苗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80********,中专文化,凤凰**医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住凤凰县**镇**村**组。

被告人龙某乙,女,苗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5********,大专文化,凤凰**医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小区**栋**室。

被告人郑某甲,女,回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3********,中专文化,凤凰**医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居委会**厂宿舍。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国飞、吴某某、向某乙、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丙、周某甲、龙某甲、杨某某、吴秀莲、田某甲、颜某某、郑某甲、龙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2019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吴国飞于2009年、2014年在凤凰县分别注册成立凤凰**医院、凤凰**医院,于2013年在花垣县注册成立花垣**医院。凤凰**医院、凤凰**医院在经营期间,先后与凤凰县**管理局按年度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花垣**医院在经营期间,与花垣县**管理局按年度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上述三家医院在经营期间主要实施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的行为,吴国飞为其犯罪目的邀集被告人吴某某及吴某甲(刑拘在逃)、郑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参与医院的管理、经营,并共同组织、领导被告人向某乙、向某甲、石某甲、向某丙、周某甲、龙某甲、吴秀莲、田某甲、杨某某、颜某某、郑某甲、龙某乙及林某甲(另案处理)、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有预谋的长期、多次采取虚构病人住院治疗、伪造病人住院病历、虚开住院结算金额等手段骗取医保资金647.586818万元。该犯罪组织成员稳定、结构严密、分工明确,形成以吴国飞为首要分子的诈骗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吴国飞组织、领导,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周某甲、龙某甲、杨某某、郑某甲等人共同参与在凤凰**医院骗取医保资金的事实。

凤凰**医院成立后由吴国飞任院长,负责医院经营管理,吴某甲予以协助。2013年左右,被告人向某丙、周某甲、龙某甲、杨某某先后受雇到医院任医师助理,负责写病历,每份病历提成5元;被告人向某乙受雇到医院医保窗口,负责为病人办理住院、出院,打印消费明细单、发票等资料后到凤凰县医保局申请报销医保资金。2015年初,被告人向某甲受雇到医院药房、办公室工作,负责药品采购等工作。2017年9月份,被告人田某甲受雇到医院任医师助理,负责写病历,每份病历提成5元。

凤凰**医院在经营期间,吴国飞、吴某甲多次组织医院员工以本人、家属、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办理虚假住院进行“挂空床”,同时安排医师助理向某丙、周某甲、龙某甲、杨某某负责伪造相应住院病历,由向某乙负责伪造消费明细单、发票等资料后到凤凰县医保局骗取医保资金。向某甲、向某乙、周某甲、杨某某等多人多次提供本人、家属、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办理虚假住院“挂空床”。其中,于2015年底受雇到医院理疗室工作的被告人郑某甲先后四次以本人身份及医保信息,以雷某某、李某甲、郑某丙、张某甲、郑某丁、唐某甲、文某某等亲戚、朋友的身份及医保信息到医院办理虚假住院,由医师助理伪造相应住院病历,由向某乙伪造消费明细单、发票等资料后到凤凰县医保局骗取医保资金2.689578万元。

2017年7月份,被告人吴秀莲受雇到医院任业务员,负责到凤凰县各乡镇宣传医院免费体检业务。吴秀莲每推荐一人以其身份、医保信息到医院办理住院,可获得100元、150元、200元不等的提成。在相关人员到医院进行免费体检的同时医院趁机收集其身份、医保信息,由医师助理向某丙、周某甲、龙某甲等人负责伪造相应住院病历,由杨某某负责在伪造的病历上代签医生签名、伪造B超等检验单,由向某乙负责伪造消费明细单、发票等资料后到凤凰县医保局骗取医保资金。

2018年初,吴国飞找到武警支队凤凰中队中队长周某乙,希望武警凤凰中队将其医院作为官兵定点医疗机构,并许诺给予武警凤凰中队慰问经费,周某乙表示同意。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武警凤凰中队先后有王某乙、李某乙等34人次到该医院看病、体检,但未住院治疗。期间,吴国飞授意向某乙等人趁机收集王某乙、李某乙等的士兵证信息,由向某丙、周某甲等医师助理伪造相应住院病历,由向某乙伪造消费明细单、发票等资料后到凤凰县医保局骗取医保资金8.8151万元。

同时,吴国飞、吴某甲还多次组织、指挥医师助理通过虚构实际住院治疗的病人住院天数,更换病人病种、药品等方式大量伪造病历骗取医保,导致医院药品采购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相差巨大。吴国飞为做平药房账目,便指使向某甲伪造药品采购单,向某甲表示同意。2015年初至案发,根据吴国飞要求的药品采购金额,向某甲多次以相应的药品种类、数量伪造福建**医药公司的药品采购单。吴国飞拿到伪造采购单后,加盖其伪造的福建**医药公司的印章(该印章已被吴国飞销毁)。

2019年1月10日经湘西自治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凤凰**医院虚假报账重点药品总数量为24.921813支(瓶、盒、袋),虚假报账重点药品实际补偿金额387.446512万元。

二、被告人吴国飞、吴某某组织、指挥,被告人向某甲、石某甲、吴秀莲、颜某某、龙某乙等人共同参与在凤凰**医院骗取医保资金的事实。

凤凰**医院成立后,被告人吴国飞雇佣吴某甲任院长。2015年6月,被告人石某甲受雇到医院任医师助理,负责写病历,每份病历提成5元。2017年3月28日,吴国飞雇佣被告人吴某某到**医院任院长,负责医院的经营管理。2017年6月,吴某某雇佣被告人龙某乙到医院检验室工作。2017年8月,吴某某雇佣被告人颜某某到医院任医师助理,负责写病历,每份病历提成5元。

凤凰**医院在经营期间,吴某某多次组织医院员工以本人、家属、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办理虚假住院进行“挂空床”,同时安排医师助理石某甲、颜某某负责伪造相应住院病历,由龙某乙伪造相应检验单,并以伪造的病历、消费明细单、发票等医保报销资料到凤凰县医保局骗取医保资金。石某甲、龙某乙、颜某某等多人多次提供本人、家属、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办理虚假住院“挂空床”骗取医保资金。

同时,吴某某指使吴秀莲到凤凰县各乡镇宣传凤凰**医院免费体检业务等。吴秀莲每推荐一人以其身份、医保信息到医院办理住院,可获得200元左右的提成。在相关人员到医院进行免费体检的同时医院趁机收集其身份、医保信息,由医师助理石某甲、颜某某负责伪造相应住院病历,由龙某乙伪造相应检验单,并以伪造的病历、消费明细单、发票等医保报销资料到凤凰县医保局骗取医保资金。

同时,吴某某还多次组织、指挥医师助理通过虚构实际住院治疗的病人住院天数,更换病人病种、药品等方式大量伪造病历骗取医保,导致**医院药品采购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相差巨大。吴国飞为做平药房账目,便指使被告人向某甲伪造药品采购单,向某甲表示同意。之后,根据吴国飞要求的药品采购金额,向某甲多次以相应的药品种类、数量伪造**医院在福建**医药公司的药品采购单。吴国飞拿到伪造采购单后,加盖其伪造的福建**医药公司的印章。

2019年1月10日经湘西自治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凤凰**医院虚假报账重点药品总数量为11.20646支(瓶、盒、袋),虚假报账重点药品实际补偿金额181.561226万元。

三、被告人吴国飞组织、领导他人在花垣**医院骗取医保资金的事实。

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吴国飞雇请郑某乙任花垣**医院院长,负责该医院的经营管理,吴国飞占股60%,郑某乙占股20%。

花垣**医院在经营期间,吴国飞组织郑某乙、晁某某等人通过虚构病人住院天数,更换病人病种、药品,利用门诊病人信息办理虚假住院“挂空床”组织医院职工以本人、家属、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办理虚假住院“挂空床”,用已报销医保的人员信息再次办理虚假住院“挂空床”,同时伪造石翠、石某乙、王某乙、李某丙等人病历,虚构药品消费金额,多次骗取医保资金。

2019年1月10日经湖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6年至2018年花垣**医院在花垣县医保局实报金额191.9988万元,通过审核、比对和分析与处方单相匹配的医保数据为123.2073万元,根据处方单计算的实际发生的医保数据为55.32572万元,延长住院天数多报医保数据67.88158万元,加上花垣县公安局提供已签字确认52人次挂空床10.6975万元,合计套取金额为78.57908万元。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凤凰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2018年7月28日至同年9月14日,被告人吴国飞、向某乙、向某甲、石某甲、向某丙、周某甲、龙某甲、吴秀莲、田某甲、杨某某、颜某某、郑某甲、龙某乙先后被口头传唤到案。

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向某丙、周某甲、龙某甲、田某甲、杨某某、石某甲、颜某某、龙某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协助侦查人员清理出伪造的病历共5105份,其中凤凰**医院伪造病历3474份、凤凰**医院伪造病历1631份。

案发后,凤凰县公安局依法冻结吴国飞中国银行625906437338****账户、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36250401181****账户、吴某甲中国银行625906432124****账户资金合计25.5290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中共凤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问题线索移交函、中共花垣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问题线索移交函、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花垣县公安局移送人员通知书、凤凰县公安局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门诊病人登记簿、医院花名册、注册备案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武警凤凰中队调查报告、药品销售出库单、快递单、药品明细单、凤凰**医院、**医院药品盘点表、凤凰**医院、**医院在凤凰县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单、记账凭证、结算申报表、业务回单(付款)、对公账户流水清单、现金支票、取款凭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田某乙、梁某某、滕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国飞、吴某某、向某甲、向某乙、石某甲、向某丙、周某甲、龙某甲、吴秀莲、田某甲、杨某某、颜某某、郑某甲、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647.5868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181.5612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569.0077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387.4465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秀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2.68957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国飞起组织、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石某甲、向某丙、周某甲、龙某甲、吴秀莲、田某甲、杨某某、颜某某、龙某乙、郑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秀莲曾故意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

对本案诉讼过程中依法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随案移送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请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丽

2019年8月15

附:

    1.被告人吴国飞、吴某某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石某甲、向某丙、周某甲、龙某甲、吴秀莲、田某甲、杨某某、颜某某、龙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1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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