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吴国良,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091968********,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1996年10月4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放火罪、诈骗罪,于1999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7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国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9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吴国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萧山区**镇**村**坞的**店,以借电瓶车办事为由,骗走被害人丁某某的一辆黑色飞俊牌电瓶车,后将骗得的电动车售卖至**镇**车行。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为人民币1700元。
2、2019年9月9日晚,被告人吴国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萧山区***镇**村钱某某**小店处,从钱某某处购买6条硬壳中华香烟、5条软壳中华香烟,后以出去拿手机付钱为由携带香烟离去,后被告人吴国良将骗得香烟拿到萧山区**街道**路**号**店售卖。经鉴定,11条中华香烟的价格为人民币5140元。
3、2019年1月底2月初,被告人吴国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萧山区**镇**村王某某副食品店,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将该钱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
被告人吴国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国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国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国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吴国良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监控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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