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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国旺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吴国旺,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乡**村**组)。被告人吴国旺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1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14日释放。被告人吴国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国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吴国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吴国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江苏省宜兴市购进烟花爆竹后,在苏州市吴某区松陵街道、黎里镇等地,采用送货上门等手段,向曲某某、江某某、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共计人民币299470余元。

2020年9月19日,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吴国旺时,在其牌号为苏U0****的车辆内查获售价共计人民币2400元的祥丰牌88发喜庆炮17箱、雄风牌28发组合烟花3箱、萍秀牌48发组合烟花5箱等烟花爆竹。

归案后,被告人吴国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送货单、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曲某某、江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吴国旺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吴国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国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国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国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琳

                            检察官助理  杭逸羽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吴国旺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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